商标法规定,凡是核准的注册商标,在一年期限内,先注册人可以对其提出争议.什么是争议呢?所谓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其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已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这是因为商标权是由注册而产生的,以商标注册的先后确定其申请裁定,完全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规定商标争议程序是为了保护在先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使之不受侵犯,再一次给予申请裁定的权利,从而在法律上保护注册商标不在市场上发生混同商标争议的期限所以规定为一年,是为了尽快确定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如果时间过长,会使新注册商标专用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况;如果时间过短不能及时了解市场情况,不利于申请人行使商标专用权.一年的期限,可使申请人充分了解市场情况,有助于督促商标争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及时解决争议问题.
因为,商标法规定超出一年的期限,新商标注册就具有了不可争议性,并且,超过期限的争议裁定申请,如果和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这是因为,在争议裁定中,当事人所据事实和理由已经过辩论、调查、核实,并以裁定书形式加以认定了,如果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则不具有任何意义,只是同样争议的再重复裁定,不但耗人力、物力、时间,并会造成程序上的混乱,使裁定也处于不稳定状况,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此明确规定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裁定.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份,申请裁定,裁定书中应写明①申请人在第几类商品上使用商标名称,注册号是多少;
②对方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号、刊登于什么时间、多少期的《商标公告》;
⑧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等,在裁定书中应详细陈述其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提供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争议案件后,将副本转送对方,并指定时间、地点、方式要求参与裁定活动.根据争议双方阐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讨论,必要时还可听取争议双方的当面辩论.如果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提出答辩或拒绝答辩,评审委员会对此行为则视为弃权,裁定程序照常进行,最后做出终局裁定.其裁定可以维持该商标的注册,也可以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还可以限定新注册商标的使用商品范围.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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