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标注册的审査,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一系列审查活动的总和.商标注册的审査是商标所有人能否获得商标权的关键.商标注册的审査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市査.按照商标法规定的原则,世界上有的国家实行审查原则,有的国家实行不审査原则.实行审査原则的国家既有形式审査,又有实质审査,实行不审査原则的国家只有形式审査.
(一)形式审査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只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办理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査,以决定是否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形式审査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否委托了商标代理组织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要求、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如缴纳了申请费、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等等.
经过上述审査,如果商标主管机关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形式审査要求,则予以受理,并给该申请件编制申请号,确定申请日期,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否则,商标主管机关将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如果商标主管机关认为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进一步补正时,商标主管机关在保留该申请件的申请日期和申请号的前提下,可以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超过规定期限的,商标主管机关将做退件处理.
(二)实质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能否初步审定并进行公告.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査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
(2)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是否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者已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是否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是否具有显著性;
(5)是否与被撤销且不满一年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等等.
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过上述审査,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法律规定了三个月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如果商标主管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则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如果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到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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