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的现象,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作为当事人行动的道德准则,是有关商标注册和使用具体条款的基础,具有弥补具体条款漏洞的功能.诚信原则是对当事人主观认知状态和客观行为标准的道德命令法律化,更是对私主体间利益的均衡调整.而且,诚信原则不仅在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间适用,还包括对公众(消费者)诚信的适用.诚信原则蕴含的利益均衡,不仅指商标注册和使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还应考量商标权益和表达自由、竞争秩序等公共领域的利益间的平衡.基于这一原则要求,我国《商标法》明确了: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还可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关于商标抢注是近年来商标国际保护中经常涉及的一个问题.商标抢注是指抢在原商标使用人申请注册之前在某国注册该商标,以获得该商标专有使用权并最终排斥原商标使用人使用的行为.我国一些有影响的商标被他人抢注现象十分严重,如"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案."同仁堂"品牌创建于清康熙八年即公元1669年,作为清宫的御药房,"同仁堂"与清宫有着密切的渊源."同仁堂"作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不仅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利益,也为国家赢得了荣誉,其中医草药、中成药及各种饮片,已被载为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不仅为国人赞誉,在海外也深受欢迎,其药品在海外很多国家都有良好的市场.而当中国"同仁堂"商标所有人欲在日本申请注册"同仁堂"商标以保护自己利益时,却发现早在1983年"同仁堂"商标就在日本被他人抢注.1989年11月18日,中国国家商标局经审查认定,"同仁堂"为我国驰名商标."同仁堂"商标所有人据此向日本商标局提出日本"同仁堂"商标争议,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日本商标局撤销了日本"同仁堂"商标抢注人抢注的"同仁堂"商标专有权,从而中国"同仁堂"商标所有人得以在日本注册"同仁堂"商标,获得法律保护.因此,在严格适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商标使用人要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就必须加强商标注册、保护的意识.
另据报道,2006年9月19日,北京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家槐透露,其商标和标识在德国被一名为"欧凯"的公司抢注,而这家公司此前曾销售过王致和公司的产品.王致和集团决定通过诉讼追讨商标权.2007年1月26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正式受理了王致和商标被抢注一案.11月14日,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王致和集团在该案中胜诉.这是中华老字号第一次走出国门进行商标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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