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条是新增加的规定.这样规范很有必要.在本次《商标法》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发现其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比较明显的又是非实质性的文字或者打印等方面的错误,应当允许其申请作出更正.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个意见,作出了该条规定.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才可以申请更正.这类错误应当明显是由于当事人的疏漏或者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且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是更正的主体是商标局,且其更正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超越职权范围进行更正是违法行为.三是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明显错误应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申请在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后,要履行通知当事人的义务,这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商标局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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