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0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03.国债利息收入确认时点: 企业投资国债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0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预缴申报和汇缴申报时均可享受。
05.留存备查资料: 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Tip:
①国债利息,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称发行者)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②上述第2条中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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