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公告》明确,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公告》要求,要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等材料进行了简化,且《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等不再报送。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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