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很多人不知道,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有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的年末余额能跨年结转吗?下面我们通过举例说明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析,感兴趣的快点来学习吧!

【案例概况】

A公司是一家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门卫、巡逻、守护、押运、培训、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劳务派遣服务等。

近日,税务局在对辖区内填报了《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企业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A公司在2020年1月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填写“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期初余额栏次59077.02元。

根据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和粤财法〔2019〕10号的规定,税收扣减额应在当年使用,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所以“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期初余额应为0元。

遂通知A公司李小姐带上资料核实相关涉税问题。

经查询A公司相关合同和账目资料,税务机关了解到,2019年公司扩张业务招募了近百名退役士兵提供安保人员工作外包服务,按照粤财法〔2019〕10号的标准,每人每年可抵减9000元(即定额标准为每月750元),共产生了73,500的抵减额,直至2019年12月,期末剩余的抵减额优惠为约6万元,与A公司2020年1月的抵减额期初余额一致。

税务人员告诉李小姐,根据规定,“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期初余额应置为0元,A公司此次应修改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期初余额,确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正确性并补缴因期初余额导致的少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

李小姐表示,公司业务单一,财务核算制度简单,故未注意到“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的适用细节,以后要勤于学习,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避免公司再次出现类似的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的,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政策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第一条第(二)点规定: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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