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建议在司法裁判中,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关于‘故意(恶意)’‘情节严重’等规定的认定标准,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面,降低商标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难度。”
知识产权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表明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近年来,我国商标工作发生巨大变化,在强化商标注册前端管理的同时,在打击商标侵权方面也取得了许多的立法和司法成果。如,修正商标法等法律,努力解决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提高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
“蹭热点”申请注册商标影响恶劣
实践中,某些企业和个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社会“热词”为商标,意在通过利用他人声誉、社会关注度牟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初期的“火神山”“雷神山”等,以及近期冬奥会的“冰墩墩”等均被抢注。恶意抢注的现象屡禁不止,需要在商标管理制度层面进行规范。
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仍面临困境,主要体现在惩罚性赔偿中的“故意(恶意)”“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较为主观,导致个案中是否构成“故意”“情节严重”的标准不统一。此外,在具体个案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一定困难,这也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频率和范围有限。
品牌是企业的宝贵财富。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培育一批自主品牌,是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建议,在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时,严格执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司法裁判中,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关于“故意(恶意)”“情节严重”等规定的认定标准,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面,降低商标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难度。
建立“黑名单”制度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总结新商标法颁布实施近两年来的审查审理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制定并颁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并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恶意注册商标专项行动。
在此基础上,我建议建立和执行对实施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人以及代理机构的“黑名单”制度,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人和代理机构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恶意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行为。
同时,加强对重大公众事件等的预判,对相关公众事件中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热点词汇、热点人物名等提前建立阻却机制,在审查系统中进行提示,必要时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将前述情形明确为可“不予受理”的商标申请情形,避免类似的恶意申请出现并长期留存在我国商标数据库中。
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面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的情形,我建议尽可能明确“故意(恶意)”的认定标准,便于权利人在遭到知识产权侵权时,可以明确判断是否具备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例如,如何在具体个案中提出惩罚性赔偿主张,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等专业性问题,我建议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具体情况,适时出台操作指引,以便广大权利人更好依法行使此项权利,营造出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敬畏知识产权、广泛认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走品牌经济发展之路,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应重拳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我认为,只有保护品牌,为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才能促创新、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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