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黑名单”公示,是指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对社会公布,与税务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并不相同。那么,什么情况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当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列标准时,将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根据《办法》第五条,具体有以下标准: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注意:符合以上规定,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将按《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也将按《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