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对于这些疑问,我们整理出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何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因此,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二、新税法中,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两个扣缴义务人都按照5000减除费用代扣代缴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纳税人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且都按照5000减除费用代扣代缴,在年度汇算时可能需要补税。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建议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确认后,选择在一处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
三、同时是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且未取得综合所得,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别减除累计减除费用?
答: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如果纳税人存在多处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的,建议预缴时只选择一处扣除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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