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就会面临解散的情况。一般来说,企业解散要经过非常复杂的清算过程,要处理好公司的财务问题才能注销公司,但是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很多情况。
比如没有清算好财务,导致债务人利益受损,这个时候债务人就可以以股东怠于清算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经审理确定股东确实存在怠于清算的事实,那么将由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先明确一下公司面临解散,股东应承担多少责任: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的,如果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没有投资出资的,没有后续责任。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再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怠于清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股东怠于清算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股东怠于清算,股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股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公司股东只需要在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全体股东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务人如果想要向法院起诉股东怠于清算的话,就必须要证实公司财务无法进行清算和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要有公司股东不作为的证据,如公司财务还有富余,可公司股东却不进行清算等等。如果没有的话,法院是无法判定公司股东存在怠于清算的行为的。
公司股东也必须重视公司解散时的财务清算,如果有欠款或者其他的债务,一定要及时清算和负责,不要抱着不负责、逃避的心态处理公司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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