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种说法,那就是公司是独立的,公司与公司的股东,二者相互独立,独立承担各自的责任,公司股东不能直接操控公司,如果公司股东直接操纵公司满足个人利益,那么这个股东就要受到处罚。这个说法的原因是为什么呢?今天小马给大家详细说下。
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伤,使得公司的财产减少,降低抗风险能力。特别是如果大股东滥用权利,还会损害公司的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权利,在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揭开法人面纱”法律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般来说,股东滥用权利,影响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为:
“公司资本严重不足”“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这两个方面。今天小马重点对“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这个问题进行说明。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的行为可具体分为“身份混同”和“资产混同”。
“身份混同”,指股东担任公司的重要职务,让公司的交易对象没有办法区分这个股东在交易中是代表他个人,还是代表公司;比如一个公司的大股东同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在参与公司对外交易的过程中,经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是用公司的名义,这种行为通常就会导致出现身份混同的情况。
“资产混同”,是指股东的个人资产和公司的资产混同,无法分辨。比如说,一个公司的股东进行用公司的钱,用于股东自己的个人消费,或者把公司的财产,比如公司名下的房产车产等,通过操纵股东会的形式转移到股东自己名下。
最后,只有当“公司股东经常性、持续性地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因为滥用权利的行为,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时候,才满足“揭开法人面纱”的适用条件,等到法院确认股东滥用权利之后,滥用权力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就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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