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劳动关系频频上热搜,不少受被解雇的员工站出来要求公司赔偿,很多时候公司会用各种手段让员工被迫地主动辞职,或者是用对员工逐步刻薄的方式让员工辞职,本想着能少付经济补偿金结果却按照N或N+1支付。带有销售性质的员工,薪资中销售提成占比很高,时高时低。那么公司加码的行为是否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像销售人员这样提成占比高的员工,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金额该如何认定呢?
今天要分享的案例案号为(2023)辽01民终2145号,由裁判文书网于2023年4月22公布,大致案情如下:
张某A是被告公司B的服务顾问,在B那干了六年多,A的基本工资并不高,2018年涨薪后才1620元每月,但加上绩效A有时能月入过万。后来呢经过调岗和工作账号被封,A把B告上了法院。
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如何认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法院主要从这两点进行分析判决。
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看岗位变动和薪资。B将A调岗后,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对其进行了员工培训。而且工作账号被停后,A失去了薪资占比中最大的绩效部分,导致原告无法从事原工作岗位并且劳动收入减少,所以法院认定A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B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认定经济补偿金,不能单一地适用“离职前十二个月”之条款。本案中A工作账号被封工作和绩效大大降低,法院认为如果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核定是不合理的,于是就去掉了工作账号被封当月的薪资,按照离职前十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核定经济补偿金。
总的来说,对于公司以调岗、设限等方式变相降低员工工资的行为,是可以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榨取员工应得利益将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低的,法院也可以重新核定。公司的一些小心思,不仅仅不会给自己带来好处,搞不好反而弄巧成拙。
公司在这方面花心思,主要还是因为违法成本几乎为零。有的员工想着反正都拿到经济补偿金那就得了便宜要卖乖,甚至担心影响下一份工作不要经济补偿金。就算遇到硬茬子,公司不过是按正常金额给付,一般也不会受到处罚,几乎可以说稳赚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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