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长城酿造公司在官方网站宣传时,不仅故意将其企业名称中的“长城酿造”字样进行商标性地突出使用,而且在官方网站展示、陈列的诸多款式和种类的白酒瓶体、包装上均商标性突出用了“长城酿造”的标识,有两款白酒的包装上还大量使用了“长城”酒魂、GREAT WALL字样及长城图案,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中粮集团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包装装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1万余元。
长城酿造公司代理人辩称,长城酿造公司关于“长城酿造”文字、字体以及在产品包装上、公司名称的使用,均属于善意合法正常使用。
“中粮集团旗下的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前身是长城酿造公司的一个葡萄酒生产车间,在长城酿造公司的呵护下长大。令人不解的是,孩子长大了却把给他生命、赐予他姓名、哺育他长大成人的母亲告上法庭。”长城酿造公司代理律师说。
被告代理律师称,1983年长城酿造公司和中粮集团前身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及香港远大公司三方合资,共同成立了现在中粮集团旗下的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长城酿造公司以葡萄酒生产技术、生产车间、厂房土地出资占该公司50%的股份。该公司名称中的“长城”字号,是从当时长城酿造公司旧称张家口地区长城酿造公司名称中脱胎而来,在三方多年的共同经营下,“长城”牌注册商标成为驰名商标。
他表示,长城酿造公司从1981年开始使用长城文字,关于“长城酿酒”或者“长城酿造”文字字体的使用早于中粮集团关于长城文字、拼音、图案、英文字母等商标的注册。关于“长城”酒魂文字和GREAT WALL字样及长城图案的使用也早于中粮集团的商标注册。长城酿造公司对“长城酿造”字体的使用是历史原因形成的习惯,并非是为了傍名牌或者是在中粮集团商标注册驰名后为了争夺市场故意使用。
“长城酿造公司在网站上突出的"长城酿造",是公司的字号和酿酒行业的历史,并不是作为商标性使用。”他强调说。
据悉,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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