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公章及法人印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向进出口处提出申请(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批准证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书及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用)
(六)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七)企服快车许可证(人民币基本户)
(八)生产型对外贸易经营者需提供所在地征税机关退税部门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
(九)代理出口协议(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用)
办理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免于提供第1项,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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