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强制注册商标管理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虽然总的讲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并不是所有商品使用的商标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对与人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对于少数对国计民生关系极为重要的商品,法律要求强制性商标注册。
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在总的原则上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对极少数商品又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这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我国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为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对这两类商品法律要求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有利于对商标注册人实行监督,有利于对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的管理。
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要商标注册人对强制使用商标的商品负责。
如果发现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则可以通过商标使用的管理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
本条的规定是对第六条规定的补充和具体化,它明确规定了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使得对违法者的处理有法可依,又可以通过惩处违法者来达到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目的。
具体来讲,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而不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册,禁止其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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