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省各直属工商局、县(市)级工商局在授权范围和省局的文件调整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企业及机构的注册
(二)外资公司注册管辖中的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87号)规定,原经地方审批机关和地方注册主管机关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报经上一级国家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的,可由原注册机关直接办理变更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范围变更、并购、合并分立等事由调整审批机关审批的,注册机关应按照注册管辖权作相应调整。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注册管辖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册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注册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资合伙企业注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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