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4号)的规定,外资公司注册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并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
3.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5.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6.同隶属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并经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
7.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设立,应当提交的文件按照现行相关规规定办理。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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