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商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商标侵权、傍名牌、搭便车等事件还是层出不穷,企服快车想说,商标侵权、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是一种高危险操作,是一种混淆公众的不良行为,也侵犯到了原有品牌的权益。因卖山寨手机,浙江省嘉善县的这8家店铺被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法院认为,单纯售假不是免责事由,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CHANGHONG”商标是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电话机、电话受话器、成套无线电话等。今年,商标权人长虹公司发现浙江多地店铺销售的手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遂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了取证。
在公证处的全程公证下,调查人员在嘉善县通讯器材店比较集中的亭桥南路上的8家店铺内买到了被控侵权的手机。这些手机的售价均在200元到300元不等,外包装或者手机上印有与长虹公司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
长虹公司认为,8家店铺销售侵权手机不仅侵害了长虹公司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刊报致歉,并各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万元。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有些业主表示不理解,认为只是销售手机,又不是制造手机,不应该承担责任。对此,承办法官解释称,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当然应承担法律责任,但销售者并不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最终,经过法官的居中调解,有5名店老板与原告长虹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并承诺不再销售侵权手机。另外3名店老板也与原告自行和解。因此,原告撤回了全部起诉。
由于侵权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侵权行为,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企服快车在此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商标问题,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一定要积极取证,并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置之不理就等同于放纵,终将给自己的品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法官建议,商家无论是销售手机,还是其他商品,都应在进货时加强审查,对于粗制滥造、进货途径较正规但价格明显偏低等产品可以判断是假货的,应自觉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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