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实缴出资期限和验资报告后,只需要认缴即可,部分不了解经营风险的股东认为,既然不用实缴,为了让公司看上去“高大上”,就可将注册资金写得很高。
那么问题是: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认缴越多越好?我们就有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1、新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1)旧《公司法》第26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新《公司法》第26条修改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再验资,对注册资本认缴额度、缴付时间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那么公司股东可随意规定出资时间及出资额。
2、注册资本认缴过高可能发生的后果或法律风险
1)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存在“天价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面临的将是严肃的法律责任,认缴多少是和自身承担的缴付义务成正比的。
2)认缴时限并非越长越好。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何时到位,需要通过工商系统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运营过程中,认缴期限太长会引起合作伙伴对公司诚信和实力产生怀疑,因此公司及股东应该根据自身实力、经营规模和创业规划来确定认缴期限,树立诚信意识。
3)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公司应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毕,同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亦会支持债权人请求。
需要明确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因此可见,股东在认缴之后仍需要按期足额履行自己的承诺,如股东出现认缴违约的情形,法律会强制违约股东对其他股东、公司及债权人按照约定履行注册资本的缴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交易过程中,第一:“只认不缴”会影响公司的诚信度,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都可查到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认缴资金虚高的公司一般是合作公司的禁区;第二:
监管部门会对公司进行抽查,如果公司股东未兑现认缴的承诺,主管部门将按照《公司法》进行处罚,并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甚至可能写进全国联网的“黑名单”,导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因此公司投资者在进行认缴填写注册资本数额时一定要慎重,股东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己方投资能力,理性的确定认缴金额以及出资时间,尽量避免承担与自身实力不符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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