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含自治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的行政区划名称”。

根据这两项规定,公司名称由四个基本要素构成,即行政区划名称、店铺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组成形式。

实际上,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域可以去掉,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经国务院批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其他规定。

二.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五大类以上行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同。

三.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以上内容是公司名称中去掉行政区域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