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商标局决定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争议商标是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公司不服,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其复审申请未获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
该公司随后向深圳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主张争议商标使用后知名度较高,与公司建立了独特的对应关系;“我想学着去”不是一个常见的短语,但它是非凡的。
像“我想学着去”这样的短语已经被批准注册。
如果争议商标无法注册,将损害其平台用户的利益,进一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审理,深圳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我要学着走”是现有的常见句式,相关公众难以认定其为商标。
争议商标的使用不能区分指定服务中的服务来源,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同时,快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后知名度较高,因而具有显著特征,争议商标是否注册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此外,商标审查和审理遵循案件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是否应当核准注册的自然依据。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快布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迅速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快布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王)
无论是广告语还是口号语作为商标缺乏意义,都需要考虑商标争议与商品或服务指定使用的关系,具体考察商标争议的短语或句子是否是商品或服务指定使用中的常用词。
如果某一广告语言可能在商业活动中被普遍使用,相关公众很容易将其认定为宣告经营理念的口号语言或广告语言,而不是认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则缺乏意义,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本案中,争议商标“我要学着去”所表达的意思显然与规定的使用培训、教育等41种服务内容密切相关。
争议商标的使用很容易被相关公众认定为该领域的广告用语,但不能与某一服务提供者关联以区分服务来源。
具有宣传效果的广告语、口号语,可以由相关公众以商标标识进行识别,长期被特定主体使用的,也可以注册使用为商标。
但在实践中,对此类证据材料的审查较为严格,不仅对数量要求较高,而且关注争议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否与申请人形成了独特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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