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境内购买排气容积超过150毫升的汽车、电车、挂车、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一次性征收。购买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税率为百分之十。
四、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应纳税额乘以税率计算。
五、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自用的计税价值,是指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二)纳税人进口应税车辆自用的计税价值,在完税价格中加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生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以捐赠、奖励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按照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六、纳税人申报应税车辆计税价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七、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之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政策二:支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自2021年7月1日起,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同步实施,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辆,起重机、叉车、电动摩托车等不征税车辆。
2.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取得的车辆相关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3.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应当在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辆登记。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供车辆资格证和车辆相关价格证明。
5.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汽车、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格,提供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列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为公共交通服务和运送乘客而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它们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车站票价运行。
同时,自2021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包括:
1.回国服务的留学生,将以现金购买国内自用汽车一辆,长期定居中国的专家进口自用汽车一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由指定厂家生产的、供防汛部门、森林消防部门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联络使用的具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购买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买挂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
四、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动词 (verb的缩写)深圳2022年冬奥会和残奥会组委会新购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单位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单位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三: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优化注销税务手续。
自2021年7月1日起,税务注销程序得到优化。主要措施如下:
一是进一步扩大税收注销范围。
(一)已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任何涉税事项,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2)对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证明;信息不统一的,可采用“承诺制”办理,承诺后立即出具完税证明。
(三)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债”。
二、进一步简化注销前的业务流程。
(1)异常状态纳税人需解除异常状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及相关附加《批零申报确认单》,经纳税人确认后分批办理:
1.非正常状态下增值税、消费税在广州的注册公司在哪里,需要补办的相关附加申报都是零申报;
2.异常状态下的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全部为零申报,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的情况。
(二)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委托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文件材料报送。
实行实名征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件、《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件、《发票征收书》正(副)件;(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书原件(复印件);(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复印件);(四)工程竣工证明、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政策四:修改部分纳税申报表。
自2021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21年版)》部分表格及填报说明已启用。
政策五:修改部分纳税申报表。
自2021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表》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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