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退税金额为平时按月申报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超过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导致需要退还个人的税额。
个人退税额=每月预缴税额之和-最终结算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退税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规定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2020年底后,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稿酬等四项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的收入,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对符合条件的慈善事业的捐赠。
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计算出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已预缴税额,从而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缴纳的税额,并报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缴纳。
个案分析
甲公司4月份发工资,5月6日发。
经计算,员工2018年入职)的“累计代扣所得税”为500元。
3月扣300元,4月扣300元。
【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甲公司支付员工甲工资时,累计应纳税额(退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预缴税额,即:
(5月)累计应纳税额(可退还)=(1月-5月)累计预缴税金-(1月-4月)累计预缴税金。
(5月)累计应纳税额(已退)=500-(300+300)=-100。
其中,-100是预付款较多的部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余额为负数的,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当余额仍为负数时,由纳税人按年度结算缴纳综合所得,多退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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