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企业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
知识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额按照销售额(不含税)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因此,增值税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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