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国有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为全体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为全体职工报销了亲属医疗费(所有发票均以亲属姓名为抬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4。福利支出、养老金和救济金。”国有企业职工认为该费用为免税福利费,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据此,税务机关作出了决定。针对这种为全体员工报销亲属医疗费的行为,他们决定将报销金额并入当月工资薪企服快车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责令单位补足补缴此项收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14000余元。
个案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应纳的免税福利费进行了界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是什么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贴范围的通知》解释为:是指纳税人或其家属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按照国家规定从留存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生活补贴。
职工医疗费用的报销是否属于这种生活补贴,要单独办理。
第一种情况
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金额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的补偿。这笔钱不应该由企业报销。职工将医疗保险非报销票据提交企业报销提取的,作为个人收入计税。
第二种情况。
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患有严重疾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极低。这种情况下,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报销,同时免除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生活困难补助。
本案中,企业为全体职工亲属报销医疗费的费用属于企业为个人支付的福利费,不属于生活困难免税补贴,应在个人所得税报销月份并入职工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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