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董事费征税,有必要区分董事是受雇于外部员工还是内部兼职。只有未在本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或受雇的董事,才能根据劳动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简介

2013年,地税稽查二分局在对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为三名员工支付了月收入“董事费”,并按照“劳动报酬”的税目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因税目错误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45万元。

治疗结果稽查局决定责令该公司补税,并处以未缴税款0.5倍的罚款。

1.《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作为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动报酬收入的性质,个人所得税按劳动报酬收入征收。

2.《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实施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规定:

(1)《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用按劳动报酬计征。

(2)个人受雇于公司(包括关联公司)并兼任董事、监事的,董事费、监事费应当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按照工资收入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50%至3倍的罚款。

4.《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当责令扣缴义务人限期补缴代扣代缴税款

1、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税收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知识,避免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和损失。

2.要对董事费征税,有必要区分董事是受雇于外部员工还是内部兼职。只有未在本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或受雇的董事,才能根据劳动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这种情况下,三名董事都是在职员工,每月“董事费”收入应根据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