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时间点的分布有很大差异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之前,税法中关于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的,月工资作为应纳税收入。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纳入综合收入,收入按“年”计算。年终奖励作为整体“年度”收入,纳入年度综合计算,这是很自然的。
因此,可以预见,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务总局2005年第9号关于调整年度奖金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的通知》将自然失效。
此外,2018年年终奖励应该在什么时候更合理地发放?王冰认为,所谓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把“收入”时间作为纳税义务产生和确定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义务产生和确定的“到期”时间。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2011年9月1日以后(含)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订后的税法扣除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2011年9月1日后是否入库,都应适用税法修订前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份文件的逻辑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应基于“实际取得”的原则。
这个问题确定之后,2018年年终奖励应该在什么时候颁发就很清楚了。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正式生效日期为2019年1月1日,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仍将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适用,即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个人所得税按“月”征收。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发放的年终奖按旧政策确定
2019年1月1日后(含当日)发放的年终奖励,基于“实际取得”的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2018年不应按月分配,而应计入2019年的收入,并与2019年的其他综合收入一并计入年度收入。扣除60,000元免税额后,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余额范围执行。
摘要2018年年终大奖-
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发出,可以除以12,分配到每个月单独计算税率,不计入2019年综合收益;
于2019年1月1日以后发行,不能除以12,单独分配到每个月计算税率,但应计入2019年综合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