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一直是商标法领域的一个难点。长期以来,驰名商标被异化,认定泛滥,宣传不规范,这与其制度建立的初衷背道而驰。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不是遍及全?让我们在下面讨论它。

无论是商标授权、确认还是侵权判定,都涉及到商标保护范围的解释。界定商标保护范围的标准是“混淆的可能性”(在这里,它被广义地解释为除了商品和服务混淆的可能性之外,还包括错误识别相关关系的可能性)。

在商标标识和商品项目相同的情况下,法律采用了推定混淆的方法,从而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然而,当商标标识不同于所涉及的任何一种商品(服务)时,当事人需要通过重要性、受欢迎程度和对方的恶意等辅助因素来证明混淆的可能性。

对于驰名商标,重要的标准是从驰名因素入手。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此,普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如果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从法律的字面意思来看,很容易认为驰名商标应该在所有类别中受到保护。然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受到误导公众条件的严格限制。商标法的立法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在其商标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知名度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从而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误导的可能性,即使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也不具有拒绝他人的效果。

在这方面,驰名商标不同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和第8款中的禁止和禁止项目,后者涉及公共利益,保护范围涵盖所有类别,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于驰名的商品和服务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