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推广和宣传,其中一些企业试图贴上“标签”来吸引更多的“眼球”。

那么,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会有什么后果呢?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金女士”。

前三个链接分别显示了J公司的商标所有人官方网站和该公司的相关信息,下面是“南京婚纱摄影品牌M公司”的“宣传信息”。

因此,J公司起诉法院,理由是M公司和百度公司共同侵犯其商标权,构成虚假宣传。

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

那么,这种将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的“搭便车”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判断的关键是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确定商品来源的行为。

目前,虽然也有例外(如“金女士”案的一审判决开始时),但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看法是,将他人的商标设定为搜索关键词不属于商标使用。

理由是,“是否将该商标作为标识向公众展示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的关键”(转引自(2017)苏第2676号判决书)。

例如,“金女士”案二审判决指出,“B公司在搜索引擎中将‘金女士’设定为关键词,但其官方网站没有将该商标作为商业标识展示给用户,也没有相关的文字。

普通网络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认知能力充分认识两者的区别...它不属于商标使用”。

又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湘01民初210号判决中认定,在网络关键词的搜索中没有单独、显著地使用“卫士”,不能认为其起到了识别商品原产地的作用,也没有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一般来说,简单地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搭便车”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是,如果相关推广链接的标题和内容,特别是打开链接后的网站内容,也显示他人的商标为商业标记,这就足以显示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通常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与此同时,将他人的商标设定为搜索关键词还有另一个更大的风险,即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可能被视为不公平竞争。

例如,在前述“卫士”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作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在使用‘卫士’作为市场开发的搜索关键词时,应当考虑可能存在的商业侵权风险,其行为客观上会导致原告目标客户的减少,从而可能导致原告所涉及的注册商标的重要性降低..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又如,(2016)浙民中01第5964号判决认定,“被告设置关键词的行为客观上会增加其网站的点击数,也会影响客户的后续选择,给他们带来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间接或直接获取商业利益,攫取原告的部分合法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来说,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企服快车面,在其网站上设置关键词时,应履行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理注意义务,并预先搜索所使用的关键词是否已被同行企业注册为商标。

如果需要设置与注册商标相似的词语作为搜索关键词,应注意避免在推广链接的标题和内容以及链接打开的网站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记,以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解。

另企服快车面,如果发现同行业竞争对手在商业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建议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如进行工商举报或提起诉讼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