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十叁条: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商业银行的资本是由出资人或者由商业银行的股东出资构成的。
注册资本是指商业行为作为特殊性公司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应填报的商业银行的资本。
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其经营范围和负债经营方式决定了必须投入巨额的资本作为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必须投入相应的巨额资本才能与其经营的规模相适应。
因此,为了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必须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依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亿元人民币,其中城市商业银行不得低于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不得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
本法还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提高上述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对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按照本法第88条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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