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申请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4)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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