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设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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