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实际上也是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税对象,在我国直接税主要包括:
1.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2.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位吨税、车辆购置税;
3.行为税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
优点:
(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
(2)直接税税率可以采用累进结构,根据私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累进税率的采用,使税收收入较有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动平抑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
(3)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其征税标准的计算,可以根据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等的生活状况设置各种扣除制度以及负所得税制度等,使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
因此,直接税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负担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
不足:
(1)税收损失较大,纳税人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大,易发生逃税、漏税。
(2)征税要求高。征收方法复杂,要有较高的核算和管理水平。
什么是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间接税为对商品和劳务征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通常均将税款附加或合并于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之中,从而使税负发生转移。因此,间接税不能体现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在我国间接税主要包括:
1.流转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2.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3.行为税中的印花税。
优点:
1.间接税几乎可以对一切商品和劳务征收,征税对象普遍,税源丰富;无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成本高低、有无盈利以及盈利多少,只要商品和劳务一经售出,税金即可实现。因此,间接税具有突出的保证财政收入的内在功能。
2.间接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故有利于节省消费,奖励储蓄。
3.间接税的计算和征收,无须考虑到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并采用比例税率,较为简便易行。
不足:
不过间接税具有累退性的特点,且收入缺乏弹性,一旦提高税率就容易使价格上涨,抑制需求,导致税收减少。因此,间接税不能体现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
目前,对税收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的观点还有几种不同看法。
(1)从管理角度上解释,认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所征收的税就是直接税,而要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的税则是间接税。按这种解释,所得税是对收入取得者征收的税,没有经过第三者,称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对消费者征收,而通过了第三者,这些都是间接税。
(2)以立法者的意图为标准。凡立法预定税收负担不会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顺利转嫁给别人,这些税就是间接税;凡立法者的意图是使某种税的纳税人即是税负实际负担者,不能转嫁给别人,为直接税。
(3)以税源为划分标准,对收入征税的就是直接税,而对支出征税的则为间接税。按这种分法,所得税为直接税,消费税为间接税。
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始于19世纪中期,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是当今西方各国税收中使用较多的两个基本税收术语,许多国家按照这种方法对税收进行分类。并且各种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不仅成为现在世界上各经济发达国家(除法国外)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构成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这些国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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