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

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一是投诉书(包括投诉对象、投诉事项及要求、权利人或投诉人联系方式);

二是商标权利人权利状况(商标注册证明);

三是商标实际使用图片(包括权利人自己商标实际使用图片,被投诉人商品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四是涉外商标的,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公证、认证材料。

另外,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含有授权的代理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提供辨认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投标商标侵权应该提交投诉材料须齐全、合法

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商标侵权案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文件:

(一)投诉书。

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投诉请求。

包括被投诉人单位名称或者市场内商户名称、住所或者摊位号;投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

投诉人和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要加盖印章。

(二)商标注册证或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注册商标证明(可以是复印件,但正本留存单位要加盖印章)。

(三)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理投诉,商标注册人要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授权打假的内容、商标注册人的签字并加盖其法人公章。

(四)侵权证据。

投诉他人商标侵权要提供投诉对象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事实和初步证据。

如侵权实物、购物凭证、侵权实物照片、宣传广告、网页画面等(可单项或多项)。

(五)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要对假冒商标商品出具鉴定证明。

(六)承诺。

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应承诺,因不实投诉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公证认证书。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