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

服务标志通常也可称为劳务标志。

如:中国民航的“CAAC”、“建设银行”及其图形、“大地”律师事务所、“扬声”剧院等。

服务商标有什么作用?

服务商标的广告作用极大,但它不是广告人策划和创意出来的,而是几代人的辛苦经营而产生的效果。

多少年来,人们不见得记得住这些人的名字,但是能牢牢记住这些服务商标式的称谓,由此可见服务商标亦是广告,并非是牵强附会的说法。

服务商标因为广告作用明显,也为这些入带来了客户。

在老北京,谁家要砌炉灶首先想到的是“炉灶曹”,而不是别人;买象牙雕刻工艺品,必是找“象牙杨”的作品;梨园界要购置戏装道具,“把子许”肯定是首选。

天长日久,这些原本名不见经传的手工艺人,成了大名鼎鼎的行业精英。

至于一些经营风味小吃的入,更喜欢用自家的服务商标作为广告,借以招徕顾客。

近年来不少入就打出了“茶汤李”、“爆肚冯”等招牌为广告,有些入还为了争“正宗”而上了法院,足见人们对服务商标的广告作用之重视。

随着时代发展,许多服务商标所提供的商品已不是“原汁原昧”了,但其在广告史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

服务商标的注册范围

(1)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

(2)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及不动产事务。

(3)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4)电信。

(5)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6)材料处理。

(7)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8)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业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研究,计算机编程及其他不属别类的服务。

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在此类侵权行为中,最关键的是如何认定“使用”,《商标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

由于服务商标区别的是一种无形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在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在现实生活中,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一是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附赠物、促销商品上;

二是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以外的建筑物、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或者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服务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在广告宣传,或者在附赠物、促销商品上,将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 的商号、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四)故意为侵犯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给他人的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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