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学入校开始我们都在接触教材,会选择某个专家编著的,那么,教材著作权归属怎样确定?同样的,国家领导人的致辞,大都由他的制作班子所写,发言稿著作权归属又是怎样确定的呢?下面本文中讲为您一一解说以上的问题。
一、教材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教材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时,编写执笔人享有哪些权利?教材编委会能享有著作权吗?教材主编和各个编写人之间的著作权关系如何确定?教材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该作品系自然人个人独立创作,则著作权归创作者个人所有;如果该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法享有该教材作品的著作权。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教材作品的编写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且由于教材内容具有外在制约性以及规范性的特点,教材作品尤其是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如果没有一个机构统筹协调,审查把关,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
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特别在基础教育教材中,教材作品依法被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
在教材作品被视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时,其中具体承担编写任务的自然人即编写执笔人虽然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基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务,在法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署名。
编写执笔人由于是教材作品的作者,因而,可以享有在该作品适当位置上标明自己身份的权利。
2、获得报酬。
由于编写执笔人具体承担了作品的创作任务,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特别规定,才不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
但是,编写执笔人基于其劳务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不应被剥夺。
该项权利涉及的仅是劳务报酬,而不是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数额一般由单位与个人协商约定。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资格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有三类:
公民,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法人单位是主持作品创作的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常设机构。
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解释,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拥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是其他组织的主要特征。
对照上述三类著作权主体的定义来看,编委会既不是单个的作者,又不是常设机构,也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因此,不属于上述三类中的任何一类,也就是说,不具备享有著作权的资格。
教材作品大多数是由主编和各个具体编写人共同创作完成的。
在教材作品著作权归个人的情况下,由于主编常常不参与作品的具体执笔创作,因而,就给主编与具体编创人员的著作权关系增添了复杂性,一般说来,二者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主编既不参与局体的执笔创作,也不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实质性的创见,其承担的仅仅是审稿、文字修正等辅助性的工作,甚至完全是挂名,在这种情况下,主编不能够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具体编创人员。主编不参与具体的执笔创作,但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了实质性的创见,对作品的最终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主编既创设了作品的整体框架,又承担了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在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共有作品的著作权时,主编往往以其著作权人代表人的身份,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主编代为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如在合同上签字,领取并分配稿酬时,一定要有其他具体编写人员的书面授权。
二、发言稿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四种:
1、主体是两个人以上,如果创作主体少于两人,也就不存在合作作者问题;
2、有共同的创作意图,即在创作者和其他参与人之间有主观合意,在此笔者认为,此种合意可以是创作一开始就产生的,也可以是在创作过程中彼此达成的合意;
3、有共同的企服快车行为,即合作人为完成共同的作品各自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做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4、合作创作的作品,应当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据此,可将合作作品重新定义为: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合作创作的意思表示,共同创作,共同完成的同一作品。
这种合作创作关系体现在作品上可以是横向上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也可以是在纵向上相互关联、前后照应却又独立成章的关系(即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发言稿具备以上第一和第四个要件。
那么,对因职务上有隶属关系而做出的发言稿而言,笔者认为,它具备第三个要件但不具备第二个要件。
虽然这种情况下,发言人(即通常情况下的领导)只是对稿件的内容和要点做出一些指示,并没有直接参与写作,但是这些指示确定且限制了发言稿的内容和形态,写稿人(即通常情况下的文秘)要完全以发言人的意志为基调,因此可以说发言人对该发言稿做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但是,二者之间并没有合作创作的意图,写作人写作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发言人分配任务时也不会有想要和写作人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
因此,尽管二人有合作创作的行为,但并没有合作创作的意图,所以不属于合作作品。
金文明诉罗竹风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对非因职务上的隶属关系而做出的发言稿而言,笔者认为,它既不具备第二个要件也不具备第三个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写稿人虽然也要按照发言人的要求写作,但是由于写作人和发言人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发言人给写稿人的限制要弱于前一种情况,因此写稿人可以有较多表现自己独特创作能力的空间;而基于与前一种情况相类似的理由,这种情况下的创作过程中发言人与写作人也不会有共同创作的主观意愿。
因此,不管是哪种发言稿都不属于合作作品的范畴。
以上就是对教材著作权归属以及发言稿著作权归属的解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教材著作权涉及编写执笔人、教材编委会等一些权利主体,发言稿也容易和合作作品相混淆,在归属的确定方面也容易发生纠纷,所以,我们建议您可以咨询有关的律师,相信凭借他们多年的经验,一定能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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