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资金统一存入结算中心,目前有下属企业借贷资金已经超过注册资金2倍。
请问,关联企业间借贷资金的利息如何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局12366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金融企业5∶
1、其他企业2∶1。
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上述公司借贷资金超过2倍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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