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0年计提了年金,但没有上缴,是否要作纳税调整。如果作调整,2011年缴纳时是否可以抵减税款?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年度、按比例,将符合规定且实际支付的年金,在当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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