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全部是进料加工业务,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目前需要按照集团统一管理,计提一定比例的跌价准备,这部分进口免税原材料计提准备,是否有税务风险?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贵公司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按会计规定对保税料件计提跌价准备,不影响贵公司享受退(免)税政策规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第五条规定,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九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免税进口的原材料接受海关保税监管,贵公司上述规定进行设账、会计核算。根据会计规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影响贵公司对该货物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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