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中规定: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此项规定是指08年后新办并且经认定?还是08年1月1日前新办的企业在08年1月1日后经认定也可享受优惠?
是否能按照国发[2000] 28号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 968号)文件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第一项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为: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因此,无须考虑是在08年之前,还是08年之后。符合以上标准,在认定后,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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