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单位变卖旧固定资产,售价没有超过固定资产原值,那么我们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卖出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具体还请向你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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