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供水公司所属安装队因供水管网需改造并向用户收取款项(所需材料配件和安装均有供水公司负担),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征收增值税?。
该供水公司的营业范围中无供水设置改造的经营范围,,该公司账务处理把这部分款项列入了“其他业务收入”,并按建筑安装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在改造过程中所需的材料配件均在该公司“库存材料”中核算,所需费用及人员工资均在公司核算。
解答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
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号:
[ 财法字[1993]第223号 ]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其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个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具体确定方法:
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一并征收增值税。所以供水公司因改造而收取的款项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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