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法律制度。
2.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
二、关于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副本的送达
三、关子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
四、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五、关于异议部分成立制度
六、关于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
七、关于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溯及力及其救济
八、关于对经异议裁定核准的被异议商标提出评审申请时限的起算
九、关于司法救济十、关于异议审查员回避制度
3.商标法设定异议程序的作用在于: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4.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时的异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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