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7%,公司的厂房被拆迁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款,该如何纳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所以您公司的厂房被拆迁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款应并入应税收入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征收方式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改变。
如果您单位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款数额比较大,您单位可以到主管税务局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征税方式,由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只有一个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已预缴的税款可作为查账征收的预缴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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