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实践中,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有两种情况:
即拒绝商标注册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1)绝对理由是商标自身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条件。如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不便识别;违反第8条规定的禁用条款等。违反上面其中一点,就拒绝注册。
(2)相对理由则是相对于在先的商标权利而言的。即关于商标新颖性审查的内容。
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要发出《商标核驳通知书》,送达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驳核通知书》要陈述核驳理由并援用商标的相应的条文作为驳回商标的法律根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收到通知15天内予以修正;逾期不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对于商标局驳回的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在规定的时限内,还有陈述理由申请复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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