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当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能进行认证次月认证的话,款项已付想当月记帐,是否可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上对此项有什么相关的要求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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