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50号修正案),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 的背景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着重大影响。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促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和完善,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纳税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税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继续对文件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发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 的主要内容
3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失效、废止,主要是这些文件已被新的规章所取代,如《税务代理条例》、《机动车税收管理条例》、《出口退(免)税管理条例》等,或者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不需继续执行,如《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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