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经到了,但对方要么不付款,要么拖到过年才付款。

这种情况下要确认收入吗?

年底了,财务同志做账报税会不会遇到很多问题?合同付款日期到了,但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到了,甲方父亲总是找各种各样的理由,要么不交,要么过年不交。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合伙人如何确认他们的收入呢?以下三种收入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01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其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其中,连锁店的特许经营和品牌管理的特许经营也属于特许经营的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被特许人应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举个例子

A公司是知名连锁餐厅,可以全国加盟合作。

李对该品牌非常感兴趣,并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

李加盟后,可以使用A公司的标识开展经营活动,但需要缴纳品牌加盟费。

因今年疫情,品牌运营加盟费按2020年张加盟店累计营业收入的5%计算,张应于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

按照张加盟店2020年累计营业收入的5%收取品牌运营加盟费,张于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

如果年末未能及时支付这笔费用,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在何时确认这笔收入?

答: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者张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付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即使A公司没有收到这笔钱,也需要确认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2.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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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的收入,或者他人占用自有资金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举个例子

A公司是一家金融投资企业。

2020年7月1日,A公司投资W集团公司发行的半年度公司债券。

协议约定W集团公司在到期日即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利息和本金。

假设W集团在2020年底未能如期履行合同。

那么,对于这笔利息收入,A公司是否还需要将其确认为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案:由于合同规定债务人W集团公司应付利息的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即使A公司未能如期取得利息收入,也应确认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3. 租金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并一次性预付租金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费用比原则,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限内将上述确认收入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举个例子

A公司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7月1日,相邻企业B公司因季节性生产经营需要,与A公司签订短期仓库租赁协议。

租赁期限为6个月,即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税费、价款合计65.4万元。

由于B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双方约定合同到期后,B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租金,A公司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合同到期后,B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实际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21年1月,那么,A公司是否应将不含税租金收入确认为2020年或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由于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即使A公司届时未能取得租金,也应确认为当期收入,而不是实际收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