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比营业税复杂很多,纳税筹划的空间也相应扩大。企业应根据房地产企业改革后的新变化,及时研究税收筹划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在谈论这个新方法之前,边肖首先纠正五大错误,所以不要犯它们。
1、收未收房款,冲抵应付未付费用
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以商品房(应收未收)部分价款换取广告服务(应付未收)冲抵收入支出的方式,不如实计入收入(支出)项目进行核算,计算申报相关税费,导致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正式取消前)。
2、隐瞒临时出租房产收入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大量暂时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出租给个人或集体取得租金收入,采取不入账或记入往来账户等方式隐瞒和掩饰应纳税所得额。待销售时,将房地产销售收入计入销售收入,并申报销售房地产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3、收到预售房产款记入其他应付款
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提前记录预售房产款,而是记录在其他应付款中。更有甚者,收到的款项不入账,而是通过向法人或关联方借款将资金转入账户,导致企业少交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正式取消前)。
4、以合作建房之名掩盖房产开发之实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某人等虚构集团(未上市)名义缴纳土地购置费后,征用土地建设销售房地产,故意将房地产开发与合作建房混为一谈,只申报建筑安装营业税,逃避销售房地产(营业税正式取消前)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费用冲抵收入或购房款
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卖房预付款、预售房预付款,记入预付款,支付客户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工程款、煤款等直接核销预付款。有的企业用收到的购房款冲抵支付的费用,然后将差额记入收入或预收款账户,导致少交营业税,多交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正式取消前)。
上述五种方式均采取隐瞒收入、不取得或少取得收入的方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构成偷税,严重者甚至构成偷税。不要轻易尝试以上方法,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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